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監宣,2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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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周秀娟
相 對 人 楊孟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孟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6年4月18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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