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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司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光亞等28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朱光亞等28人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僅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朱光亞一人,其餘27名相對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1日以新院千民寶106竹司調73字第0856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仍未補正,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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