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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琪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竹小字第120 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0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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