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竹簡,12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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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李政軒
被 告 楊竣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約定清償日為105 年11月1 日,嗣更改延後於次月(105年12月)16日清償,豈料被告未依約履行清償,甚至原告於105 年12月22日以書面存證信函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反對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大致相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中華郵政WebATM明細表等件為證,其中如本院卷第10、14、21、42、44頁所示之對話內容,依序如下:┌─────────────────────────┐│楊竣詃0000-0-00 00:02 ││嗯 還放在裡面滾呀 ││我拿回來的時可以到50吧 我繼續放15在裡面 ││你也要丟嗎 明天 ││我差不多10月就跟他說我要拿回35了 大概11月中就買了││ (以上內容見本院卷第10頁)│├─────────────────────────┤│楊竣詃0000-00-00 00:34 ││我真的沒有a到你的錢 ││ ││李政軒0000-00-00 00:58 ││確認你已經收到存證信函了 ││ ││楊竣詃0000-00-00 00:18 ││我今天是沒辦法了 公司的錢我也沒拿到 最快也是發薪││那天才能拿給你了 如果真的沒辦法 那就照你的方式吧││ (以上內容見本院卷第14頁)│├─────────────────────────┤│李哥2016.12.15下午8:39 ││還款總金額15萬 分5 期 每個月3 萬 16號 匯款 ││2016/12/16第一期 ││帳戶郵局007 ****059****代號700 ││ (以上內容見本院卷第21頁)│├─────────────────────────┤│李政軒:是明天轉對吧【已讀23:08】 ││ ││12月1日(週四) ││ ││…【傳送楊竣詃身分證正、反面各1張】 ││ ││李政軒: ││款總金額15萬 分5 期 每個月3 萬 16號 匯款 ││【《記事本》已讀20:39】 ││ ││楊竣詃:嗯【20:41】 ││ ││李政軒:明天匯款完拍明細給我OK?【已讀20:45】 ││ ││楊竣詃:嗯【20:54】 ││ (以上內容見本院卷第42頁)│├─────────────────────────┤│楊竣詃:…【傳送15萬元貸款文件頁面】 ││ ││李政軒:你不是貸20喔【已讀07:38】 ││ ││楊竣詃:貸不過啦 ││ ││李政軒:喔喔【已讀07:43】 ││ (以上內容見本院卷第44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全卷調查證據之結果暨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6 年1 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並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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