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竹簡,156,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黃大為
被 告 李彬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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