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竹簡,3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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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39號
原 告 徐硏修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澔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下午2 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6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5 月3 日下午4 時宣判,本院頃收悉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再開辯論聲請狀1 紙,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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