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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桂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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