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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梁綉妹
田又文
被 告 劉萱慧
訴訟代理人 彭麗月
被 告 劉儀均
法定代理人 彭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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