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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惟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琮晟間因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6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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