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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71號
原 告 任立柱
被 告 魏義剛
陳聰明
陳震寰
黃俊元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新竹市○○段000 ○號之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義剛、陳聰明、陳震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
因系爭土地地目為建,且上有建物,且為共有,權利範圍極為細碎,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無法單獨使用,故請求准予變價分割。
三、被告黃俊元之訴訟代理人則以:不同意分割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另被告魏義剛、陳聰明、陳震寰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不分割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上開法文,自無不合。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5.58 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1 類謄本在卷可稽,可知僅約19.84 坪(計算式:65.58 平方公尺×0.3025=19.84 坪),面積甚小,且上有三層透天建物,無獨立出入之門戶,不宜原物分配,且顧及經濟效用,並求得各共有人分得之價值相當,亦不宜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法分配予各共有人,因認採取原告所主張變價分割方式,更能發揮經濟效益。
且附表二所示土地、建物變價時至公開市場是以最高價者得標,是以變價之結果,共有人可獲之利益亦屬最大,又兩造均係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故不同意分割之被告,於變價後依法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本院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綜合考量系爭土地建物之面積、共有物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等一切事項,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各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附表二所示土地建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認應予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由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爰命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一:
┌──┬─────┬──────┐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1 │原告任立柱│5分之1 │
├──┼─────┼──────┤
│ 2 │被告魏義剛│5分之1 │
├──┼─────┼──────┤
│ 3 │被告陳聰明│50分之9 │
├──┼─────┼──────┤
│ 4 │被告陳震寰│50分之1 │
├──┼─────┼──────┤
│ 5 │被告黃俊元│5分之2 │
└──┴─────┴──────┘
附表二:
┌─────────────────────────────┐
│土地: │
├──────────┬────┬──────┬──────┤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所有權人 │
│ │ │ │權利範圍 │
├──────────┼────┼──────┼──────┤
│新竹市○○段000 地號│建 │65.58 │1.任立柱 │
│ │ │ │ 5分之1 │
│ │ │ │2.魏義剛 │
│ │ │ │ 5分之1 │
│ │ │ │3.陳聰明 │
│ │ │ │ 50分之9 │
│ │ │ │4.陳震寰 │
│ │ │ │ 50分之1 │
│ │ │ │5.黃俊元 │
│ │ │ │ 5分之2 │
├──────────┴────┴──────┴──────┤
│建物: │
├──────┬────────┬──────┬──────┤
│建物門牌 │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
├──────┼────────┼──────┼──────┤
│新竹市延平路│新竹市虎山段307 │一層:52.36 │1.任立柱 │
│二段331 巷13│建號 │二層:52.36 │ 5分之1 │
│號 │ │合計:104.72│2.魏義剛 │
│ ├────────┼──────┤ 5分之1 │
│ │暫編806建號 │三層:48.44 │3.陳聰明 │
│ │ │突出物一層:│ 50分之9 │
│ │ │ 17.6 │4.陳震寰 │
│ │ │陽台:3.52 │ 50分之1 │
│ │ │合計:69.96 │5.黃俊元 │
│ │ │ │ 5分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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