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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清江等間給付員工制服事件聲請法官迴
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空言主張本院承審法官受理本件給付員工制服事件,於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云云,惟本院承審法官是否因此即當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屬聲請人個人之主觀臆測,難認具客觀上之迴避理由;
況聲請人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包庇之虞,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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