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0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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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春娟
上列原告王春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11樓之1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稅籍資料之課稅現值加計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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