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36,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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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黃丕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係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所為之追加,就此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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