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曹友馨
原 告 紀美棋
原 告 盧廷樺
原 告 曾歆如
原 告 石旻曜
原 告 汪姁嫣
原 告 王敬翔
前列曹友馨、紀美棋、盧廷樺、曾歆如、石旻曜、汪姁嫣、王敬翔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祥即新竹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