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4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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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養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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