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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莊賢誠
原 告 莊賢舉
原 告 莊惠琴
前列莊賢誠、莊賢舉、莊惠琴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列原告莊賢誠等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欲通行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算)。
二、以前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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