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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蕭瑞玉
原 告 徐旻駿
原 告 陳寶如
原 告 廖月娥
原 告 羅靜宜
前列蕭瑞玉、徐旻駿、陳寶如、廖月娥、羅靜宜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世達即被繼承人鄒德逢之長男鄒國楚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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