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4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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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照惠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芳、李樹邦、李鑑源、李柏源、李世明、李定寰、李鼎剛、李璧任、陳瑞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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