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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士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秋蓮律師
上列原告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原告因被告二人違反競業禁止所受之財產上客觀利益「各」為多少?如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應「各」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另應加計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肆佰零捌元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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