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7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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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王清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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