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盧曉琪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萬參仟陸佰元(97,030元×12×10=11,643,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應繳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整。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