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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識頻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智國際有限公司、魏新燕、溫振生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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