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90,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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