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234,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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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保常
林保統
林保民
林錦清
上列四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 告 林邦雄
林保俊
林合宣
兼上列三人之
共同訴訟代 林保仁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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