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359,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林紀威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含所附證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