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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泓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被 告 力士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李權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林建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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