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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徐健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106 年5月5 日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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