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53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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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黃家善
廖威威
林淑慧
游于瑱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張福仁即歡樂行星電子遊戲場業

鄭建良即三立電子遊戲場業

林碧慧即迪瑩電子遊戲場業

巫健榮即幸運星電子遊戲場業

吳惠君即迪諾歡樂電子遊戲場業


上 5人共同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王佩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804 號給付紅利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紅利款之訴,主張訴外人呂坤謀將其對被告等5 人之股權及上開股權每月應得之利潤分配款(下稱紅利款)債權讓與原告4 人,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紅利款。

被告則以:訴外人呂坤謀主張與被告等為合資關係,雙方約定每月應按出資比例分派紅利予呂坤謀,而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5 人提起給付紅利款訴訟,請求被告5 人給付全額之股權及紅利款,顯係否認有債權讓與原告4 人之情,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民事判決為憑。

查上開給付紅利款等事件判決後,訴外人呂坤謀不服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重上字第804 號案件審理中,衡諸原告與訴外人呂坤謀間有無讓與系爭股權及紅利款乙事,乃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此既經另案訴訟程序審理中,為免證據重複調查之訴訟程序浪費及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另案之歷審訴訟程序全部終結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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