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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鄧忠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忠直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9 號返還出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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