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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李文盛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李盛欽
龍李瑞香
李盛凱
鄭李瑞玲
李立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靖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為被告李有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李有開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李文盛、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李立澄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登記資料在卷可稽。
因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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