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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傅方菱
傅偉宸
傅家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尤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巷0 號房屋為被告所有或被告具事實上處分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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