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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蓁、曾宇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駁回聲請,嗣經原告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57號民事案件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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