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 告 林宜蓁
曾宇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駁回聲請,嗣經原告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57號民事案件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嗣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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