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楊鑫泉即楊清泉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被 告 湯國皎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抵押權標的」欄位有關「鹽水港84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鹽水港段844地號」,附表4、5、6「抵押權標的」欄位有關「鹽水港8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鹽水港段844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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