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重訴,148,2019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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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勝鈞
被 告 黃丹嬅

訴訟代理人 黃宗林
被 告 鄭政峰

詹真真
張儷馨


楊挺隆


李忠慶即長慶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丹樺」記載,應更正為「黃丹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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