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高德榮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志寧律師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洪敬文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4 時宣判,本院頃收悉兩造有和解之望之再開辯論聲請狀1 紙,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