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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林於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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