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重訴,66,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王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炯鏗
被 告 邱建暐
黃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