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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珮縈
被 告 沈明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清單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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