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倍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市錦企業有限公│新竹市第三信用合│105年12月1日│38,725元 │XC0171992 │ │
│ │司胡金棗 │作社延平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