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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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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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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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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興汽車貨運有│台中商業銀行新豐│105年12月31 │66,150元 │3160071 │ │
│ │限公司徐美玥 │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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