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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鳳蘭即葉義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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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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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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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8322-2│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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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8323-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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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151-7│ │1 │7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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