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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郭晚
訴訟代理人 郭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
┌──────────────────────────────────────────────────┐
│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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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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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D-67168-4 │ │1 │1000 │ │
├──┼──────────────┼──────────────┼────┼───┼────┼───┤
│0002│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D-67169-6 │ │1 │1000 │ │
├──┼──────────────┼──────────────┼────┼───┼────┼───┤
│0003│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D-67170-2 │ │1 │1000 │ │
├──┼──────────────┼──────────────┼────┼───┼────┼───┤
│0004│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D-67171-4 │ │1 │1000 │ │
├──┼──────────────┼──────────────┼────┼───┼────┼───┤
│0005│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1-ND-73148-3 │ │1 │1000 │ │
├──┼──────────────┼──────────────┼────┼───┼────┼───┤
│0006│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X-851-3 │ │1 │80 │ │
├──┼──────────────┼──────────────┼────┼───┼────┼───┤
│0007│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1-NX-1500-9 │ │1 │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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