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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吳家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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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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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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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1774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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