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宸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晨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1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必翔實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5年8月10日│442,770元 │0219569 │ │
│ │限公司伍蔣清明│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