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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異 議 人 胡明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金桂即育屹工程行間因107 年度事聲字第10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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