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嘗
鄭萬盛嘗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相 對 人 李紹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