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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5號
異 議 人 東方新都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阿古那諾 耶那嵐
相 對 人 張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民事裁定而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為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之首揭規定,應認於法尚無不合。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請求管理費事件補正裁定書,於107 年7 月10日送達異議人,然適逢颱風期間因颱風停班停課3 日後遇周休2 日,又因戶政機關因電腦網路不穩,須一周後始能核發債務人戶籍謄本,非異議人怠忽本件補正事宜,爰聲明異議,請求賜准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 、2 、3 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於104 年7 月1 日修正時增列第511條第2項,據以強化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釋明義務,此觀該條項之立法理由揭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即明。
四、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7 月4 日函請異議人補正:(一)異議人向主管機關聲請報備之證明文件、(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該補正通知於107 年7 月10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惟異議人迄107 年8 月2 日前均未補正,本院司法事務官遂於同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該裁定於107 年8 月9 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後,異議人始於107 年8 月17日補正並同時提出本件異議,異議人雖稱命補正期間適逢颱風停班停課、周休2 日及戶政機關電腦網路系統不穩等因素而延誤補正文件提出之時間,非可歸責於異議人云云,然107 年7 月10日及11日新竹縣市雖因瑪莉亞颱風來襲而自107 年7 月10日(星期二)下午4 時起及翌日(星期三)停班停課,並無異議人所指停班停課3 日之情形,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異議人所稱之因戶政機關電腦不穩,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實其說。
縱依異議人所指,其因颱風受影響致無從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天數約為一週,其至遲於107年7 月20日已可補正前揭文件,惟異議人迄至107 年8 月17日始予補正,已遲誤近1 個月,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核無違誤。
五、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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