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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桂友
關 係 人 江俊德
魏江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102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江桂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1年8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桂友於民國74年8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弟弟江俊德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以102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宣告於81年8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0號卷宗查證屬實。
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之姊魏江玉梅、聲請人之弟即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0號之聲請人江俊德當庭指認無誤,且有聲請人提出之入國證明書、入出境許可證、早年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為憑。
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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