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再,5,2018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30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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